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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家长带女儿和同学一起去游泳,同学溺亡责任怎么划分

2021-10-26来源:婴游网
核心摘要:上学的时候很多关系好的小朋友,总喜欢聚在一块儿玩耍。于是,很多家长就承担起了临时照看孩子同学的任务,这本来是件好事,但因为一起意外,温州永嘉的王某夫妇,被女儿同学的家长诉至法院。近日,浙江温州永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临时照看小孩”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上学的时候很多关系好的小朋友,总喜欢聚在一块儿玩耍。于是,很多家长就承担起了临时照看孩子同学的任务,这本来是件好事,但因为一起意外,温州永嘉的王某夫妇,被女儿同学的家长诉至法院。近日,浙江温州永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临时照看小孩”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浙江一家长带女儿和同学一起去游泳同学溺亡责任怎么划分

案件详情

李某的女儿小花(化名)与王某的女儿小丽(化名)系同班同学。

2020年7月的一天,2个小朋友约好去小丽家一起写作业。作业完成后,家长王某在微信中告知李某,将带着小花与自家人一同去溪边游泳。不幸的是,小花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

2020年7月,双方家长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在履行18万元后,双方对剩余款项的履行产生分歧,李某夫妇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夫妇起诉称,当天双方约定由王某夫妇赔偿25万元,王某转账18万元后双方签订协议,在双方亲友见证下由王某出具了欠条,载明半年内还清剩余的7万元。

王某夫妇却向法院表示,当天带孩子去游泳一事,原告已知情并同意,自己也尽到了保护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为18万元并非25万元,认为欠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效力。

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协议书、欠条等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原告李某临时将未成年女儿小花委托给被告王某照看,王某在带小花去游泳期间应承担保护小花人身安全的职责。游泳是一项危险系数较高的体育运动,小花系未成年人,且在户外游泳,王某应尽到更多保护小花人身安全的义务。现小花溺亡,王某作为受托人,没有代监护人尽到保护小花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协议书》和《欠条》认定双方达成协议赔付25万元,已履行18万元,尚欠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李某夫妇剩余赔偿款7万元。

法官有话说: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临时将监护职责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接受委托后,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费用,视为无偿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第三人应承担起临时监护职责。本案中,李某作为小花的监护人,与同学家长王某通过微信口头达成委托监护的协议,该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接受委托的同学家长王某应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该未成年人游泳时意外溺亡,同学家长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委托他人代为看管子女之时,应对受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责任心等进行考察;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之时应善尽受托监护职责,防止因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自身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情形出现。同时,未成年人的成长不仅有赖于父母的呵护,也有赖于邻里、朋友、同事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守望相助,父母应正确对待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磕磕碰碰,依法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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